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4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05)中區民初字第3119號民事判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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