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94號

聲請人 黃標松

相對人 黃兆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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