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戊○○法定代理人 吳筱萍 被告辛○○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高暐昕 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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