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羅大祥 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辯稱:之後有陸陸續續將錢補回去等語,是原告所受損害尚有未明,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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