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四七號
原告丁○○?
原告戊○○?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右三人訴訟代理人己○○住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甲○○住
居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清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