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黃瑞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漾實業社及 莊明儒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