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博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柒佰零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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