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李雅婷
被   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訴訟代理人  呂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薪資存簿影本,開庭時攜帶正本。
(二)105年4、5月份之上班及加班時數、天數,並列明請
求薪資及加班費之完整計算式及明細。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離職前之簽到簿影本,開庭時攜帶正本。
(二)列明原告105年4、5月份之上班時數、天數,計算上
揭期間未給付原告之薪資總額為何,並附上完整計算式
及明細。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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