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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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明省 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明省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未償,
而楊明省之被繼承人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詎楊明省未拋棄繼承,而與其他繼承
人合意,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為相對人楊**所有,此舉已侵害
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等間之遺產
分割協議,並將系爭建物變更登記為全體相對人公同共有等
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撤銷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建物於民國107
年9月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核其內容屬須由法院判決始
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而調解乃
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與判決為法
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形成判決所生之
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故縱聲請人與相對
人調解成立,亦不得據以撤銷前述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
建物之分割繼承登記。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能調
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