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榮欽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邱榮欽…及現金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榮欽…及現金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均沒收。」;第7頁倒數第
6行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現金4萬1,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現金4萬1,759元」。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內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