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68號反請求原告 曾貞茹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董高賓 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本件反請求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㈡另合併聲請代墊之子女扶養費用3,971,04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㈢又合併聲請返還借款4,707,867元部份,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本件反請求原告共應繳納本件裁判費用52,629元(3,000+2,000+47,629=52,629),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