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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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含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福利巷二二號,查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每包含袋重0.三公克,合計含袋重0.九公克),而被告非法施用毒品之犯行已由聲請人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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