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7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謝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7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記錄一覽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