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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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64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林宗宏
       林玉女
       林正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金龍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叁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龍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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