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3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陳金城
被 告 陳寳妃
被 告 陳證元
被 告 陳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 陳妃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寳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