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8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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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郭佳珍
被   告  蘇德元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六計
算之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現金貸款申請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
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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