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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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美君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5年8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