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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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4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台能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嘉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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