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3號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