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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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 張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章宏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