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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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台南市隆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盧世昌 代理人 蔡相如 相對人 林聰
黃聰鈿 林錦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四三○○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聰『壁』」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聰『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有關「 林聰壁 」之記載,應為「 林聰璧 」,此觀之上開支付命令卷附借據影本1紙即明,復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部分之記載有顯然誤載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莊淑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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