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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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 李其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4×51×10=7,
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提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2名子女,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
四、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上開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已向本院提出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除聲請人已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所載財產外,聲請人尚有無其他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若有,請重新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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