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因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涂明宏,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其並於同年月1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