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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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 吳靜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琪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載為「相對人於民國104年
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惟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核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載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4年5月18日所立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故應更正本件聲請狀之事實理由如謄本所載之借款日期為「104年5月1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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