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8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非訟代理人丁○○債務人又多食品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又多食品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經本院民國95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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