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交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珍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復偵字第1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涵雯書記官陳紀語通譯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麗珍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莊 陳玉窓 、 莊寶燕 給付附表所示之金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麗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下午7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鎮○○路○段由東南往往西北方向行駛於內側車道,行經該路段622號前之無號誌三岔路口時,本應注意不得逾越該路段行車速限「時速50公里」行駛,且於行經無號誌之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陳麗珍竟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50至60公里之速度直行通過上開路口,適有 莊元財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車道巷內駛至上開路口左轉,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依規定繫緊安全帽帽帶,並應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莊元財竟疏未注意,致2車發生擦撞,莊元財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腦幹失能、呼吸衰竭、外傷性腦出血、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急救,復於同日轉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救,嗣於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病危出院,並於同日下午5時48分許身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陳紀語
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給付方式│├──────────────────────────┤│一、被告陳麗珍應給付 莊陳玉窓 、莊寶燕新臺幣(下同)3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莊陳玉窓所申辦之華南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2499-8號帳戶,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