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號被告 蔡鎮發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鎮發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8年
2月11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業經本院於108年3月8日以
108年度原易字第3號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5罪)、
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被告嗣於108年
4月18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檢列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既為執行中之人犯,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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