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 黃曜廷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淇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2月19日以新院平民清108訴87字第05625號函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該函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全體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一覽表,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函業已於108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訴訟代理人迄今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