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雅35歲(00年0月00日生)(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3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103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叁柒公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被告張惠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37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惠雅所涉之本件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該案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0437公克、包裝袋1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驗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院103年10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3頁),足認該扣案之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