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炳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炳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炳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炳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附表:受刑人林炳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102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260、28000號│第242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09│105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105年7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756│105年度上訴字第848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1日│105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47號│第5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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