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東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芸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本院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是其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17,466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58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