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東成 代理人 潘慶運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 鄭興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李秀蓉
鄭靜儀 鄭靜心 鄭靜蕾
樓
一、債務人華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興華、鄭李秀蓉、鄭靜儀、鄭靜心、鄭靜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以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