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85號原告富基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維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告耀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泳萱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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