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4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國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6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