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0號聲請人 王韋霖 相對人 劉胤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胤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胤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12年1月10日)。
三、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113年9月2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