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東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11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東嶽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筆錄、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又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取得財物實力支配
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
三、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7月確定,於107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
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
低本刑。本院經審酌前情,認被告過去已有多次竊盜前案,
前亦因犯竊盜案件,甫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
,其屢犯竊盜罪,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認上開之
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為上揭犯
行,同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
定先加後減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