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三三號
原告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正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欣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零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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