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提出三紙本票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佳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提出三紙本票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