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住雲
乙○住同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街○○巷二十七之二號二樓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0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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