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七號
聲請人甲○○○
居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三一之三號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一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六八三八九─九││壹│壹仟││├─┼───────────────┼──────────────┼────┼───┼────┼───┤│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六八三九0─五││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