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