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四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陸仟零陸拾伍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貳仟零貳拾壹元 陸角陸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零叁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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