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黃繼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繼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2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2年11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8,461元消費款、新臺幣2,775元循環利息、新臺幣855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32,09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4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61元

黃繼弘

自民國102年11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28461元

黃繼弘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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