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04號聲請人甲○○
台中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㈤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權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㈦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㈧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㈨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財產增減變動表。│├───────────────────────────┤│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㈤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