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丙○○住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25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丙○○住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25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丁○○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