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1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徐英榮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姚荷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英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收養姚荷月(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第1076條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收養人徐英榮未婚無子女,因年紀漸長,需要人照顧,與被收養人姚荷月之配偶 張昭訓 為十幾年的同事,受被收養人姚荷月照顧也已經六、七年,遂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配偶張昭訓之同意後,兩造成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各1件、戶籍謄本3件為證,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三、查收養人徐英榮未婚無子女,長於被收養人姚荷月20歲以上,而被收養人姚荷月之父母 姚文通 、 劉金花 均已過世,有卷附戶籍謄本2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2件可稽,堪予認定。又查收養人因年紀漸長,需要人照顧,與被收養人姚荷月之配偶張昭訓為十幾年的同事,受被收養人姚荷月照顧也已經六、七年,遂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配偶張昭訓之同意後,兩造成立收養契約書等情,業據收養人徐英榮、被收養人姚荷月及其配偶張昭訓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99年12月1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附卷可佐,堪信兩造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末查,本件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是本件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