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九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佰零壹萬參仟玖佰元,折合銀元參拾參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
伍仟零柒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