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交簡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七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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