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即 陳彩秀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