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427號債權人 王三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 黃如憶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否,請更正債務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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